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配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助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解决资管产品因自身经营特点和监管要求等面临的特定会计问题,推动资管产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提高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资管产品发行机构、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等方面意见,梳理相关会计问题。
二是研究起草初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起草形成内部讨论稿,并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是正式发布。在反复研讨、多次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召开监管协调会沟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2年5月正式发布。
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资管产品的会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二是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包括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以及利息、托管费、管理人报酬等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三是列示和披露。主要根据资管产品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对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作进一步细化。四是施行日期及附件。明确施行日期,对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规范。
答:《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就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于《规定》及附件中未作出规范的交易或事项,资管产品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规定》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作出以下规范:一是明确资管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二是豁免现金流量表编制要求。三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四是增加“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科目和相关报表项目,允许资管产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损益平准金”等会计科目。
答:一是严格限定摊余成本计量的范围,强调应当同时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条件。
二是严格按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强调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三是明确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为真实公允反映资管产品的经营业绩和净资产,增强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扣收、基于约定期间的产品业绩收取的管理人报酬,并非对管理人的利润分配,而是对管理人提供服务的补偿,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计入相关期间的损益,这并不妨碍资管产品按照未扣除管理人报酬前的净值计算业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申赎价格。
答:为保持与监管规定的有序衔接,《规定》的实施范围为适用《资管新规》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资管产品财务报表的编制频率应当遵循《会计法》及其他相关监管法规中有关信息报送或披露的要求。
答:为做好《规定》的实施指导,我们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培训,推动资管行业准确把握《规定》的各项要求。二是会同监管部门密切跟踪资管行业的实施情况,形成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共识,推动准则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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