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比较关注保险的消费者来说,可能多少都听到过一些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知识。那么,不可抗辩条款真的是传说中的“尚方宝剑”吗?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看待它呢?今天不妨了解一下吧!
到底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我们可以从保险法里找到答案。《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它主要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很多人看到这一条款,可能就理所当然的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也就是说,只要我的保单超过两年,出现保险事故,无论任何情况都得让保险公司赔付。”真的是这样吗?
事实上,不可抗辩条款中的两年时间,指的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起计算,截止时间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而不是申请理赔的时间。如果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理赔,或者故意拖到两年后,那么很可能并不适用于这一条款。
我们了解,之所以会产生“不可抗辩”这一条款,其主要目的是用来约束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出于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佣金的需要,可能不会认真审核标的的情况,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保险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代理人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利。从保险代理关系看,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
不过,不可抗辩条款虽然主要是约束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而言非常有利,但我们也要知道,这一条款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骗保”,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一般来说,如果消费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又在两年后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时可能会遇到以下状况:如果未告知的内容,对承保或加费的影响不大,再加上和这次保险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保险公司则有可能理赔;反之,如果未告知内容和保险事故直接相关,那么很可能会遇到拒赔并解除合同的情况。
整体来说,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贴近于实质公平。因为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前端风险的存在,并约束保险人不能滥用解约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此外,不可抗辩条款也是有效缓解理赔纠纷的一个途径。保险公司拒赔一直被消费者诟病,但实际上只要满足了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快速审核进行理赔的。但我们也反复强调过一定要在投保时将健康告知如实填写以免在理赔时因隐瞒疾病史等情况被拒赔。事实上,如果投保单生效满两年,只要投保时不是有意隐瞒健康状况,出险后仍可获赔的几率较大。
转载自 保监微课堂